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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律师马德军||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修订,哪些需要重点关注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25/3/28      浏览:166

进口货物查验时才发现对方使用了木质包装,申报与实际不符怎么办?会被处罚吗?

上述情况是有可能免于处罚的。2025年2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21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进行了修订,其中,首次出台《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进一步健全容错机制,持续释放法治红利,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初次违法行为可以免于行政处罚。新修订的裁量基准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除了“初违免罚”清单,还有一系列轻罚、免罚举措,通过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方式为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真是持续关注我们进出口企业的切身利益!哪些修订内容需要重点关注呢?

一是新增“初次违法免罚”清单。明确10项初次违法免罚事项,符合适用条件的,海关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具体适用条件详见海关总署2025年第21号公告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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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附件2:

附件2.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

二是调整完善原有裁量事项,扩大“轻微违法免罚”清单范围,新纳入5种情形(具体适用条件详见海关总署2025年第21号公告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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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附件1:

附件1.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

三是配套新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实施。删除与新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不相适应的18项事项。新增16项事项,包括:“轻微违法免罚”事项第1项、“初次违法免罚”事项第1项、常见案件违法情形第1-8项、适用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案件违法情形第1-6项。

那我这一次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报检可以免罚吗?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报检”属于“初次违法免罚”清单中列明的违法情形,但能否免罚还需要同时考量以下因素:

1、在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24个月内,没有同一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领域监管规定的行政或者刑事违法记录;

2、满足《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具体项中的“适用条件”;

3、对违法行为及时整改;

4、不存在违法手段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海关执法的情况。

“同一海关检验检疫业务领域”怎么理解呢?

海关检验检疫业务领域,是指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进出口商品检验4个业务领域。“同一”是指前后两次违法行为同属其中某一业务领域,例如之前因不如实申报卫生检疫事项被海关处罚,后又发生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未报检的违法行为,前后两次违法行为分别属于国境卫生检疫领域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领域,不属于“同一海关检验检疫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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